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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未知 来源:江苏交通律师网 日期:2008-5-30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0月3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研〔1992〕15号《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而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刑法定罪处刑,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并经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程序后,根据法律和事实处理赔偿等民事纠纷。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
           (川高法研〔199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请示我院答复。我们在讨论中,提出了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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